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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唐玫
  发布时间:2018-12-24 16:13:27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570号

 

刘唐玫:

    本院受理原告帅茜诉你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2017)渝01民初570号民事裁定书,同意原告撤回起诉,并依法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民初57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案件受理费进行补正。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018年12月24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