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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
  发布时间:2018-12-19 15:07:16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终6637号  

张静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华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及原审第三人张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民终6637号民事判决书,该案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387元,由上诉人张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民一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