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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孝、陈科、重庆市九龙坡区港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18-12-19 17:25:40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608号

 

陈孝、陈科、重庆市九龙坡区港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曾德华诉被告陈孝、陈科、重庆市九龙坡区港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渝01民初608号]。本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陈孝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利息750万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3月5日,自2018年3月6日起以本金3,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计算利息,利随本清;2.判决被告陈科、港龙公司为被告陈孝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合议庭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26日9: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年12月19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