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524号
朱姝: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你(2018)渝01民初52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欠付利息为666401元(自2017年8月21至2018年7月21日,按贷款利率6.96%计算);对逾期支付的利息计收罚息45969.05元(从2017年8月21日起,根据实际的逾期天数,按展期贷款利率6.96%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计算至2018年7月21日);对逾期支付的本金计收罚息325500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贷款利率8.4%上浮50%,即12.6%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8月21日);并对未支付的利息,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12.6%计收复利。二、判令原告对案涉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被告张晓东、朱姝、刘昌菊对本案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50000元;五、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9年3月28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