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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均栋、龙大银、赵长弟、邱世刚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12-17 17:48:20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终1812

 

曹均栋、龙大银、赵长弟、邱世刚:

本院受理上诉人谢华因与被上诉人曹均栋、龙大银、赵长弟、邱世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民终1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撤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7民初7311号民事判决;二、由被上诉人曹均栋、龙大银、赵长弟、邱世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支付上诉人谢华借款本金1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7713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上诉人谢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均由被上诉人曹均栋、龙大银、赵长弟、邱世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1217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