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392号
重庆大安重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睿安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华冶钢结构件制造有限公司、王彬、卢雷颖、李红、黄勇、刘学英、重庆睿安特盾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告重庆大安重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睿安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华冶钢结构件制造有限公司、王彬、卢雷颖、李红、黄勇、刘学英、重庆睿安特盾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一重庆大安重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000000.00元,截止至2018年5月11日的利息1465660.00元(合计36465660.00元),截止2018年8月7日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总计37324882.11元;2、请求判决被告一重庆大安重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7日罚息824687.5元,自2018年8月8日起至本金清偿日为止的罚息,罚息以未偿还的本金35000000.00元为基数计算,按照年利率9.75%标准计收;3、请求判决被告一重庆大安重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7日复利34534.61元,自2018年8月8日起至利息付清日为止的复利,复利以未偿还的利息14656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5%标准 计收;4、请求判决被告二重庆睿安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重庆华冶钢结构件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四王彬、被告五卢雷颖、被告六李红、被告七黄勇、被告八刘学英、被告九重庆睿安特盾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一重庆大安重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请求判决原告对被告一重庆大安重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工业园区大安组团内的工业用地17828㎡(房地产权证号:永川区房地证2012字第GY003315号)、城镇单一住宅用地21996㎡(房地产权证号:永川区房地证2009字符GY2510号)、工业厂房(房地产权证号:永川房地证2012字第H152171号、永川房地证2007字第H36733号)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九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21日14: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