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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宇鸣实业有限公司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12-13 17:32:16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01民初585

 

重庆宇鸣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诉被告重庆宇鸣实业有限公司、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01民初585号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十二月十三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