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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8-12-13 17:07:14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01民初54号之一

 

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被告伍明军、被告重庆市文杰京华农贸市场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民初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你方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1210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