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终871号
李伟:
本院受理上诉人鲁远平与被上诉人李伟、重庆励志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民终8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5民初11942号民事判决;
二、李伟、重庆励志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鲁远平借款本金64万元;
三、李伟、重庆励志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鲁远平借款利息(以64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随本清);
四、李伟、重庆励志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鲁远平律师费5.6万元;
五、驳回鲁远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2 6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 640元,由李伟、重庆励志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3 889元,由鲁远平负担375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 640元,由李伟、重庆励志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9952元,由鲁远平负担268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