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再42号
重庆九川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剑波、郭应鸿、张彩梅、孙静雯:
本院已受理再审申请人叶利雄与再审被申请人重庆首优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九川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剑波、郭应鸿、张彩梅、孙静雯、原审第三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26日(星期二)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