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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九川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剑波、郭应鸿、张彩梅、孙静雯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18-12-07 16:56:43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01民再42

 

重庆九川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剑波、郭应鸿、张彩梅、孙静雯

本院已受理再审申请人叶利雄与再审被申请人重庆首优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九川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剑波、郭应鸿、张彩梅、孙静雯、原审第三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9226日(星期二)14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一八年十二月六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