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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顺年、向顺华、重庆吉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作者:立案庭  发布时间:2018-12-06 17:40:40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申61

 

向顺年、向顺华、重庆吉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万春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蓝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徐维强、向顺年、向顺华、重庆吉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民申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驳回万春的再审申请。

限你们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案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