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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志强、李科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12-06 17:39:25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01民终6842

 

徐志强、李科:

本院已受理李国栋与徐志强、李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出庭通知书、流程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931314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