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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物业发展总公司、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8-12-04 17:38:34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01民初672 

 

重庆市渝北区物业发展总公司、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南江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诉你们与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民初672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资料一套、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你方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不领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227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2018124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