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203号
邓步国: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康多锂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兴国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重庆睿兴贸易有限公司、邓步国、贵州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兴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兴国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被告贵州兴国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重庆康多锂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000万元;二、被告贵州兴国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康多锂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利息,以4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7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付清止;三、被告贵州兴国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康多锂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42.4万元、担保费4.48万元;四、被告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重庆睿兴贸易有限公司、邓步国、贵州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兴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兴国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贵州兴国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重庆康多锂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重庆康多锂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8 973.35元,由原告重庆康多锂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660元,被告贵州兴国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重庆睿兴贸易有限公司、邓步国、贵州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兴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兴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51 313.35元;保全费5000元,由贵州兴国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重庆睿兴贸易有限公司、邓步国、贵州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兴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兴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二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