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384号
綦江县长宏煤业有限公司、彭玉国、欧小平、重庆草堂煤矿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国平黑湾煤矿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国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国平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黑金矿业有限公司、重庆抱龙矿业有限公司、重庆国平船务运输有限公司、重庆黑金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2018)渝01民初384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重庆草堂煤矿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70000000万元及利息、罚息;2、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5万元;3、判令被告彭玉国、欧小平、綦江县长宏煤业有限公司、重庆黑金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国平黑湾煤矿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国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4、判令原告对附表所列抵押物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原告对附表所列质押物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7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