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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文国威、张红莲、刘永田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11-30 17:43:23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01民终5431

 

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文国威、张红莲、刘永田

本院已受理上诉人李维诉被上诉人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文国威、张红莲、刘永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01民终5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1130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