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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回生、龙静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11-27 17:30:21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01民终5415

 

余回生、龙静:

本院受理上诉人阳学达与被上诉人余回生、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01民终5415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撤销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5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余回生、龙静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阳学达借款本金40000。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1220元,由上诉人阳学达负担50元,由被上诉人余回生、龙静负担11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阳学达负担50元,被上诉人余回生、龙静负担750。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