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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遵义
作者:立案庭  发布时间:2018-11-27 17:29:10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01民申129

张遵义:

再审申请人四川众之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禄劝乌东德镇实佳建材租赁站、张遵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01民申1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限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