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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兴学、重庆市璧山区金丰煤业有限公司、余小容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18-11-27 17:27:24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唐兴学、重庆市璧山区金丰煤业有限公司、余小容: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唐兴文与重庆市北部新区川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璧山区金丰煤业有限公司马坊芝麻湾煤矿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再审一案,案号为(2018)渝01民再37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9129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