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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登文、章晓莉、谢文曦、李平、曾繁荣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11-27 17:24:31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终6333

 

章登文、章晓莉、谢文曦、李平、曾繁荣

本院受理的重庆市南川区龙动贸易有限公司、重庆瑞乾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欣悦城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创偕实业有限公司、于平、于江两江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章登文、章晓莉、谢文曦、李平、曾繁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1116日作出了(2018)渝01民终6425号判决书,判决:一、维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133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二、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1330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三、重庆市南川区龙动贸易有限公司、重庆瑞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两江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为行使权利产生的律师费64万元;四、两江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瑞乾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以抵押物清单所列品种及数量为限)享有抵押权,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三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七、两江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章登文、于江、章晓莉、谢文曦分别持有的重庆市南川区龙动贸易有限公司32%的股权(出质股权金额640万元)、30%的股权(出质股权金额600万元)、10%的股权(出质股权金额200万元)、10%的股权(出质股权金额200万元)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三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八、两江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章晓莉持有的重庆瑞乾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出质股权金额4000万元)折价或变卖、拍卖该股权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三项债务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九、重庆欣悦城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创偕实业有限公司、章登文、章晓莉、谢文曦、于平、李平、于江、曾繁荣对上述第一项、第三项诉讼请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驳回两江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67 17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72 170元,由两江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00元,重庆市南川区龙动贸易有限公司、重庆瑞乾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欣悦城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创偕实业有限公司、章登文、章晓莉、谢文曦、于平、李平、于江、曾繁荣负担167 5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5 937.92元,由两江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00元,重庆市南川区龙动贸易有限公司、重庆瑞乾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欣悦城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创偕实业有限公司、章登文、章晓莉、谢文曦、于平、李平、于江、曾繁荣负担161 337.9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1126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