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终3633号
余江、张娟娟:
本院受理的孙维玉与戴蕊洁、余江、张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了(2018)渝01民终3633号判决书,判决:一、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6民初974号民事判决;
二、余江、张娟娟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戴蕊洁借款54 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4 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孙维玉对余江、张娟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戴蕊洁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