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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光琴、重庆市南川区华溢洗精煤有限责任公司、胡猛、袁六平、胡强、胡勇、周良成、重庆市南川区诚逵煤炭有限公司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8-11-21 17:22:33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初599

 

杨光琴、重庆市南川区华溢洗精煤有限责任公司、胡猛、袁六平、胡强、胡勇、周良成、重庆市南川区诚逵煤炭有限公司

本院已经受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杨光琴、重庆市南川区华溢洗精煤有限责任公司、胡猛、袁六平、胡强、胡勇、周良成、重庆市南川区诚逵煤炭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2018)渝01民初599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31日上午930分在本院二楼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