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599号
杨光琴、重庆市南川区华溢洗精煤有限责任公司、胡猛、袁六平、胡强、胡勇、周良成、重庆市南川区诚逵煤炭有限公司:
本院已经受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诉杨光琴、重庆市南川区华溢洗精煤有限责任公司、胡猛、袁六平、胡强、胡勇、周良成、重庆市南川区诚逵煤炭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2018)渝01民初599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二楼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