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904号
重庆金象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杨先燕、杨先露: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金象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杨先燕、杨先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被告重庆金象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6 923 192元及截至2016年12月14日的利息934 497.47元;二、被告重庆金象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罚息和复利,按季结清(罚息以本金26 923 192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934 497.47元为基数,均自2016年12月15日起,按年利率7.83%计算至本清息止);三、被告重庆金象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律师费60000元;四、被告杨先燕、杨先露对被告重庆金象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有权对被告重庆金象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江津德感工业园区的抵押财产(203房地证2005字第00077号、203房地证2005字第00489号、房地产权证203字第0002867号)在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联系电话:67679211(袁世航)。
201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