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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博一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王汉权、王荣杰、王炳钦、王春明、王瑞珠、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鸿新建材有限公司、王美华、苏剑辉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11-19 17:27:39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初472

 

重庆市博一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王汉权、王荣杰、王炳钦、王春明、王瑞珠、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鸿新建材有限公司、王美华、苏剑辉:

本院受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博一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王汉权、王荣杰、王炳钦、王春明、王瑞珠、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鸿新建材有限公司、王美华、苏剑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云南道恒中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闽安股权投资管理中心、重庆渝闽投资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原告证据副本一套。原告诉请:1.请求判决博一陶瓷立即返还借款本金49 815 833.33元;2.请求判决博一陶瓷支付期内利息80 461.31元;3.请求判决博一陶瓷立即支付罚息;4.请求判决博一陶瓷立即支付复利;5.请求判决原告对博一陶瓷名下的位于大足区邮亭镇驿新大道22号的四套房地产优先受偿;6.请求判决原告有权对博一陶瓷名下的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足区分局出具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上载明的六台变压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载明的煤气站及设备优先受偿;7.被告二至被告九对博一陶瓷的上述第一至四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8.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均由各被告连带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时间定于201931214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20181119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