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520号
重庆博耐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安全装备有限公司、重庆兴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世全、黄先进、重庆博强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博耐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安全装备有限公司、重庆兴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世全、黄先进、重庆博强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渝01民初520号]。本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代偿资金32299136.21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80万元以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11165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9日起;以115831.71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30日起;以228557.97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5日起;以115371.67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4日起;以11165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22日起;以115371.67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2日起;以11165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2日起;以115371.67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5日起;以115402.34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22日起;以110234.18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2日起;以31048045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2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时止;同时违约金与资金占用费之和不超过以前述代偿资金为基数,从代偿次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时止的金额);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万元;4、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原告对被告二所有的位于荣昌工业园区重庆长安安全装备有限公司210号工房(权证号:211房地证2012字第10606号)、荣昌工业园区重庆长安安全装备有限公司第3幢倒班楼(权证号:211房地证2012字第10608号)、荣昌工业园区重庆长安安全装备有限公司第4幢倒班楼(权证号:211房地证2012字第10607号)以及被告六所有的位于荣昌县板桥工业园区的抵押物(权证号:211D房地证2013字第02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被告六对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案债权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判令原告对被告三、被告四分别持有的重庆博耐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比例为55%的股权、45%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8、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合议庭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26日14: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