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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洪凯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11-15 17:37:15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终6218

 

谭洪凯

本院受理的程义鑫、杨家贵与谭旭明、谭洪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118日作出了(2018)渝01民终6218号判决书,判决:一、撤销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8)0111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二、谭旭明、谭洪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程义鑫、杨家贵借款本金13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31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590元,公告费300元,计5890元,由谭旭明、谭洪凯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90元,由谭旭明、谭洪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1115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