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终6218号
谭洪凯:
本院受理的程义鑫、杨家贵与谭旭明、谭洪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了(2018)渝01民终6218号判决书,判决:一、撤销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1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二、谭旭明、谭洪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程义鑫、杨家贵借款本金13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3年1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590元,公告费300元,计5890元,由谭旭明、谭洪凯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90元,由谭旭明、谭洪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