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592号
云南道恒中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闽安股权投资管理中心、重庆渝闽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何自力起诉云南道恒中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闽安股权投资管理中心、重庆渝闽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云南道恒中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闽安股权投资管理中心、重庆渝闽投资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原告证据副本一套。原告诉请:1.解除原告与道恒公司、渝闽公司于2013年6月26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以及原告与道恒公司签订的编号为060-10078号《基金认购书》;2.道恒公司返还原告投资款200万元,并赔偿原告损失,包括:资金占用损失(以200万元为本金基数,按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从2015年3月20日计算至投资款清偿为止,利随本清,扣减已支付的290183.92万元);利息截止2018年11月5日为1 327 000.12元,合计3 327 000.12元;3.渝闽公司、闽安股权中心在前述第2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与道恒公司承担共同偿还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时间定于2019年3月1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201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