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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海宸医药有限公司、重庆珑和医药有限公司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11-14 16:59:13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初534

 

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海宸医药有限公司、重庆珑和医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五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海宸医药有限公司、重庆珑和医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海宸医药有限公司、重庆珑和医药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原告证据副本一套。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000万元及相应利息;2.被告支付因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时间定于20193514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20181114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