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550号
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晖:
本院受理重庆永旭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百年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晖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晖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原告证据副本一套。原告诉请:1.请求百年同创立即归还重组债务本金55 000 000元;截止到2017年12月29日的重组收益3 483 333.33元;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7月21日的重组收益8 290 333.33元;并支付以未还重组债务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7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按照收益率26.6%/年支付重组收益;上述重组债务本金、重组收益暂计算至2018年7月21日,共计66 773 666.66元;2.请求判令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晖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对百年同创抵押的百年同创小区一期(线外城市花园)写字楼在建工程及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113房地证2011字第06642号)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原告对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质押的百年同创87.12%的股权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时间定于2019年3月5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201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