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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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顾庆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2018)渝01民初403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9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3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以11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以5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本息暂计:3436万元);2、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3、判令第二被告至第十被告为第一被告的前述借款本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全体被告连带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21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