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358号
向亮、何军、谭亮、贺娟、柯虎:
本院受理原告刘忠娅诉你(2018)渝01民初35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忠娅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10月30日起算至本息付清为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9年2月20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