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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强、中显映创科技有限公司
作者:民三庭  发布时间:2018-11-12 17:25:08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初730

 

王子强、中显映创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维远诉你们(2018)渝01民初73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渝01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被告王子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维远借款280 500元及逾期利息(以280 500元为基数,自201691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驳回原告王维远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257.5元,由被告王子强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1112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