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730号
王子强、中显映创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维远诉你们(2018)渝01民初73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渝01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被告王子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维远借款280 500元及逾期利息(以280 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驳回原告王维远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257.5元,由被告王子强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