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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晓均、重庆涵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11-09 16:53:45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终5329

 

魏晓均、重庆涵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王凤因其与潘馨、魏晓均、重庆涵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1031日作出了(2018)渝01民终5329号判决书,判决:一、撤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5民初16202号民事判决;二、魏晓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万里阳借款本金20万元及违约金(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82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魏晓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万里阳律师服务费6000元;四、重庆涵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魏晓均的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万里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192元,由魏晓均、重庆涵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192元,由万里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119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