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终5326号
魏晓均、重庆涵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王凤因其与潘馨、魏晓均、重庆涵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了(2018)渝01民终5326号判决书,判决:一、撤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5民初16203号民事判决;二、魏晓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潘馨借款本金20万元及违约金(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魏晓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潘馨律师服务费6000元;四、重庆涵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魏晓均的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潘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28元,由魏晓均、重庆涵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28元,由潘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