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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11-09 16:47:19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终5286

 

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肖复刚、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111日作出了(2018)渝01民终5286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 988元,由上诉人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119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