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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旭朝、魏吉波
作者:立案庭  发布时间:2018-11-09 16:31:18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申138

 

曾旭朝、魏吉波

再审申请人赵成琳因与被申请人曾旭朝、魏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完毕。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民申13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赵成琳20184月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申请人赵成琳提出的新证据,并非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赵成琳的再审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18119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