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申138号 曾旭朝、魏吉波: 再审申请人赵成琳因与被申请人曾旭朝、魏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完毕。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民申13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赵成琳2018年4月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申请人赵成琳提出的新证据,并非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赵成琳的再审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1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