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644号
贺永维:
本院受理原告刘桂洪诉你(2018)渝01民初64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及借期内利息15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0月2日止为66000元,2018年10月3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风险提示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02月2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