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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联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联浩照明公司)、朱伟莉、李伟刚、葛妙富
作者:民三庭  发布时间:2018-11-07 16:49:22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初521

 

中山市联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联浩照明公司)、朱伟莉、李伟刚、葛妙富: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美耐特光电有限公司诉你们(2018)渝01民初521号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葛妙富、朱伟莉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联浩照明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设备;2.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3.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风险提示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220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117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