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506号
重庆天原化工有限公司、重庆市大山化工有限公司、陶兴容、郭一穆、重庆大山燃气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朝天门支行诉重庆天原化工有限公司、重庆市大山化工有限公司、陶兴容、郭一穆、重庆大山燃气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六案,因重庆天原化工有限公司、重庆市大山化工有限公司、陶兴容、郭一穆、重庆大山燃气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原告证据副本一套。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一在应付帐款4352560元范围内向原告支付保理融资本金3240000元,计算至2017年11月20日的利息12743.33元,以及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本息付清时止的逾期罚息和复利(罚息以324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执行利率的150%计算;复利以暂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 38229.98 元为基数,按合同执行利率150%计算);二、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付款义务未履行部分承担付款责任;三、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被告二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对被告二提供质押担保的应收帐款1702万元(对被告一尚未转让的应收帐款)在被告二的付款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五、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时间定于2019年2月26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201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