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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隆昌源商贸有限公司、冯俊民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11-06 18:34:04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终6540

 

洛阳隆昌源商贸有限公司、冯俊民

本院受理上诉人重庆索特金江盐化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洛阳晶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洛阳隆昌源商贸有限公司、冯俊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洛阳隆昌源商贸有限公司、冯俊民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民终6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184元,由重庆索特金江盐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116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