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867号
韩小波:
本院受理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帝衡贸易有限公司、彭水县乌江明珠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闽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尹健懿、李晏、吴俊男、徐骞、刘姝、刘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重庆帝衡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2000万元;2.判令被告重庆帝衡贸易有限公司偿付欠付的合同期内利息人民币4732075元;3.判令被告重庆帝衡贸易有限公司偿付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7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6363%(即借款年利率7.7575%上浮50%)计算的逾期罚息;以及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6363%计算的逾期罚息。截止2017年8月1日,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暂计151052626.05元;4.判令原告对被告彭水县乌江明珠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抵押资产【权证号:彭水县房地证2008字第77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范围为第1、2、3、6项诉讼请求的全部内容;5.判令被告重庆市闽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尹健懿、李晏、吴俊男、徐骞、刘姝、刘莹对被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欠款在第1、2、3、6项诉讼请求的全部内容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九名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