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157号
韩兴中: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渝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兴中返还原物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渝01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重庆渝闽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重庆渝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民一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