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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兴中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8-11-02 16:56:39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初157

 

韩兴中

本院受理原告庆渝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兴中返还原物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渝01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重庆渝闽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重庆渝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民一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