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877号
重庆伦凯科贸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伦凯科贸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1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重庆伦凯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28 475 112.5元,并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逾期罚息(罚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按照年利率9.135%计算;从2017年5月28日起至所欠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28 475 11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计算);二、被告重庆伦凯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律师费150 000元;三、被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伦凯科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中所负之给付义务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