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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实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励志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励志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谢正东、李晓利、李丽、李伟、张浩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8-10-25 17:58:27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初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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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已经受理原告重庆仁旭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实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励志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励志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谢正东、李晓利、李丽、李伟、张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2018)渝01民初530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128日上午930分在本院二楼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来源:一中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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