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终5228号
重庆菲尼尔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田力、庞晋南、吴治华:
本院受理上诉人西安新派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菲尼尔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田力、庞晋南、吴治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四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渝01民终5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1民初6748号民事判决;二、重庆菲尼尔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西安新派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326911元;三、田力、庞晋南、吴治华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西安新派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338.22元,公告费600元,由重庆菲尼尔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469.11元,由西安新派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69.1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338.22元,由重庆菲尼尔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169.11元,由西安新派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169.1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