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终3143号
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诉吴锡安、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 820元,由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