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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桂兰、重庆益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8-10-23 17:27:55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初79

 

高桂兰、重庆益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精功镇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益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自林、高桂兰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渝01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结果为:一、被告(被执行人)高桂兰在抽逃注册资金21.6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利息以21.60万元为本金,从20101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时止),对被告(被执行人)重庆益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314号判决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精功镇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2892.8元,由原告精功镇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9603.5元,被告高桂兰负担3289.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民一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