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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娜、重庆诚祥巨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10-22 17:52:48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终4522

 

庞娜、重庆诚祥巨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小琼与被上诉人重庆诚祥巨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胡礼云、庞娜合同纠纷一案,因庞娜、重庆诚祥巨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8元,由上诉人王小琼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1022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