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457号
重庆蓝洋融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兴明诉你单位及重庆蓝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2018)渝01民初45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蓝洋融保企业公司返还原告管理资产本金3000万元,支付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的利息160万元,并以30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向原告支付利息;2.蓝洋融资担保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