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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蓝洋融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10-22 17:51:40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初457

 

重庆蓝洋融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兴明诉你单位及重庆蓝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2018)渝01民初45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蓝洋融保企业公司返还原告管理资产本金3000万元,支付自2016127日起至2016526日止的利息160万元,并以30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527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向原告支付利息;2.蓝洋融资担保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129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