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终4170号
霍克其、霍远杭、霍君瑞、陈龙、王加龙: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陈龙、王加龙、霍克其、霍远杭、霍君瑞、徐秋英、刘小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渝01民终41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维持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5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第二、五项;二、撤销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5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六项;三、陈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渝AFV897车的修理费14600元;四、王加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渝AFV897车的修理费14600元。五、驳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32元,由陈龙、王加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32元,由陈龙、王加龙负担。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8日